近日,因使用大型爆竹炸死6条小鱼,湖南省邵阳市城步县两名男子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事引发网络关注。有网友认为,炸鱼和电鱼破坏水资源环境,确属违法行为,但6条小鱼就让两人背上刑事处罚,是否处罚过重?
2月22日下午,记者致电城步森林公安局咨询该案进一步处理情况,该局一名工作人员称,无法作出回应,具体需咨询县委宣传部。宣传部工作人员称,今天多部门正协调处理此事,“具体决定有待公安部门进一步通报”。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近年来已有十余起因使用鞭炮炸鱼被判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已决案例,多人被判缓刑,最重者被拘役三个月。
两男子用鞭炮炸死6条小鱼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微信公众号“苗乡城步”消息,近日,湖南邵阳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发生一起春节期间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经查,犯罪嫌疑人兰某、蒋某为“解馋”,于2月14日在丹口镇太平村河道内,将大型爆竹点燃后丢入河道中爆炸,将鱼震死或震晕,通过此方式二人共捕捞到野生河鱼6条。犯罪嫌疑人兰某、蒋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前述信息称,兰某、蒋某的行为违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之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兰某、蒋某被县森林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文中配图显示,一男子用手指着六条手指大的银白色小鱼、一枚爆竹、半截爆竹纸。
▲男子非法捕捞野生河鱼。
据澎湃新闻报道,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解释称,该起案件于大年初三发生在湖南南山国家公园中心区域,由当地老百姓举报后前往处置。当前,中央提出全面启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10年禁渔,即禁止一切非法捕捞水产品。湖南在禁渔令方面明确规定,使用炸药炸鱼、电棒炸鱼等方式都是明令禁止的。
该工作人员称,他们是根据法律规定、刑法规定、湖南省渔业条例以及县政府办通告作出的认定。“非法捕捞它也不说鱼大鱼小,所谓的生命是从小开始的,而且这是野生的。”该工作人员说。
多名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具体到该案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可由农业农村(渔政)部门等依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或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月22日下午,城步县委宣传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宣传部、公安局等多部门正协调处理此事,“具体决定还没出来。”
近年多人因使用鞭炮炸鱼获刑
有人被判拘役三个月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5年至2020年间,有12起因使用鞭炮炸鱼获刑的案例,多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缓刑,轻者被处罚金,重者被拘役三个月。
▲相关已决案例。
裁判文书网显示,2017年3月2日,重庆石柱县农民彭某波和万某林下车到官渡河岸边,万某林产生用炸鱼方式捕鱼的想法,并告知彭某波,彭某波取出车上的“震天雷”鞭炮交给万某林。后万某林将鞭炮点燃丢入河中炸鱼,彭某波负责从水中捞取渔获物。在捕鱼过程中,二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缴获鞭炮8枚、渔获物0.4千克。
法院审理查明,万某林、彭某波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共同商议、积极实施,均系主犯,但被告人万某林的作用略大于被告人彭某波。被告人彭某波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两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万某林罚金5千元,判处彭某波罚金4千元。
2020年3月6日,重庆巫山县男子李某发、李某文和李某华、刘某祥、刘某华(三人均另案处理)至巫山县抱龙镇埠头村小地名“喊水河”处玩耍。
因见河边有人钓鱼,李某华提出其车内有俗称“野猪叫”的鞭炮,五人随后前往长江一级支流红岩河抱龙镇抱龙村河段小地名“十二洞”处,李某发、李某华、刘某祥、刘某华捡拾路边石头,李某文用其购买的胶带将石头绑在“野猪叫”上。
李某发、李某文、李某华先后将绑好石头的“野猪叫”扔入河中炸鱼,其余四人捡鱼,共捕获“叼子鱼”12条计0.16kg。因听说渔政来人,五人即从河边走到岸上公路,随后被巫山县抱龙派出所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发、李某文共同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共同使用禁用炸鱼方式捕捞水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案中,被告人使用的犯罪工具即俗称“野猪叫”的鞭炮为烟火药,系爆炸物,对水环境破坏程度较大,有较大社会危害性。